股票低息配资 GB 17568
GB 17568-2008 英文版(www.GB-GBT.cn): Regulations for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use of gamma irradiation facilities股票低息配资
GB 17568-2008: 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568-2008
代替GB 17568-1998
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的技术要求及管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钴-60源、铯-137源及其他放射源的γ辐照装置。加速器辐照装置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04-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7465 高活度钴-60密封放射源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JJG591 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4.1 装置安全规定
4.1.1 许可
设计、建造和使用γ辐照装置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取得许可证。
4.1.2 安全原则
4.1.2.1 纵深防御
应对源运用与其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的多层防护与安全措施(即纵深防御),以确保当
某一层次的防御措施失效时,可由下一层次的防御措施予以弥补或纠正,达到:
a) 防止可能引起照射的事故;
b) 减轻可能发生的任何这类事故的后果;
c) 在任何这类事故之后,将源恢复到安全状态。
4.1.2.2 冗余性
采用的物项应多于为完成某一安全功能所必须的最少数目的物项,保证运行过程中万一某物项失
效或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可使其整体不丧失功能。例如人员入口联锁3道以上。
4.1.2.3 多元性
多元性能够提高装置的安全可靠性,可以降低共因故障,包括系统多元性和多重剂量监测,可以采
用不同的运行原理、不同的物理变量、不同的运行工况、不同的元器件等。例如:人员出入门的安全联锁
可以采用机股票低息配资械的、电气的、剂量的、电子的联锁。
4.1.2.4 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某一安全部件发生故障时,不会造成其他安全部件的功能出现故障或失去作用。通过
功能分离和实体隔离的方法使安全机构获得独立性。为提高系统的独立性,可采取下列措施:
a) 保证冗余性(多道联锁)各部件之间的独立性;
b) 保证纵深防御各部件之间的独立性;
c) 保证多元性各部件之间的独立性;
d) 保证安全重要物项和非安全重要物项之间的独立性。
4.1.3 安全标识
在γ辐照装置厂房入口处和其他必要的地方,应设有放射性符号与警告标示牌。电离辐射标志和
警告标志应按GB 18871-2002附录F中的图F.1和图F.2所示。
4.1.4 放射性物质污染限值
水井贮存式γ辐照装置,贮源井水所含钴-60等放射性污染物质浓度应控制在10Bq/L以下。
工作人员的衣服、体表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地面等表面β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在GB 18871-
2002中B.2规定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4.2 辐射防护准则
4.2.1 辐射防护管理规定
γ辐照装置辐射防护的设计、施工及检查验收都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担任。运行期
间的管理应按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
4.2.2 辐射实践的正当性
γ辐照装置的建设立项,必须进行正当性分析,以确定其项目的正当性。
4.2.3 辐射防护的最优化
γ辐照装置的设计和建造要求所有照射剂量都保持在规定限值以内,并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之
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即
ALARA(aslowasreasonablyachievable)原则。
4.2.4 个人剂量限值
个人剂量限值是辐射防护体系的一部分,是最优化过程中的约束条件。下列剂量限值不包括天然
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a) 职业照射
---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b) 公众照射
---年有效剂量,1mSv;
---年有效剂量在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a,则某一单一年
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然而,这里规定的剂量限值是不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限,不是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上限,其
不能直接用于设计和工作安排的目的。在工程设计时辐射防护设计的剂量限值规定为:
a) 辐射防护工作人员个人年有效剂量限值为5mSv;
b) 公众成员个人年有效剂量限值为0.1mSv。
4.2.5 放射工作场所的划分
γ辐照装置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监督区,以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应对各区进行剂
量监督。
4.3 剂量测量规定
4.3.1 γ辐照装置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中A.3的要求,设相应的剂量测量系统进行剂量监测。以保
证人身、设备、产品及环境的安全。
4.3.2 γ辐照装置启用前应该按照JJG591的要求,进行剂量验证,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使用的剂
量计必须能够溯源到国家剂量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复验。
4.3.3 γ辐照装置在装源后启用前必须按照分区限值的要求对屏蔽效果进行测试。测点位置规定为
检测器的探头有效中心距屏蔽墙体表面30cm处,取在非线性长度大于20cm的、面积不大于100cm2
的空间测量的平均值。
4.4 运行管理规定
γ辐照装置建成投入运行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家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4.5 质量保证规定
4.5.1 γ辐照装置的业主、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管理等单位应按照本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质量认证证书。
4.5.2 γ辐照装置的业主要为γ辐照装置的选址、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管理和退役等所有活动
制定一个全面的质量保证大纲和大纲程序及作业指导文件等,并保证在全过程中贯彻执行。设计、制
造、施工、安装及运营等单位应根据业主的质量保证大纲,分别对其活动制定质量保证大纲或质量计划,
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4.6 责任
4.6.1 业主
业主是指γ辐照装置的拥有者,对装置负有全面责任。责任是:
a) 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包括厂址、设计、制造、验收等各项内容的批准手续;
b) 选择有资格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及供源单位;
c) 按照本标准和国家相关的规定需对聘用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取得资格;
d) 当业主为运营单位时,还应承担运营单位(见4.6.6)的责任;
e) 制定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f) 负责放射源及装置退役的工作;
g) 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4.6.2 设计单位
是指有资格承担γ辐照装置工程及设备设计的单位。责任是:
a) 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本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γ辐照装置工程及设备设计并
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
b) 接受业主的委托,为工程施工、设备制造和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服务;
c)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4.6.3 制造单位
是指有资格和能力承担γ辐照装置设备加工制造的单位,责任是:
a) 按照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造γ辐照装置的工艺设备;
b) 在加工制造中应制定质保措施,认真贯彻,作好记录并形成技术文件。
4.6.4 施工单位
是指有资格承担γ辐照装置土建工程和公用工程施工的单位。责任是:
a) 按照设计图纸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γ辐照装置土建工程和公用附属工程的施工及
安装;
b) 在施工中对设计图纸的修改部分必须征得设计单位许可,并应作好记录,以备验收和检查用;
c) 接受检查和验收。
4.6.5 安装单位
是指有资格和能力承担γ辐照装置工艺设备安装调试(包括安装放射源)的单位,责任是:
a) 按照设计图纸、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γ辐照装置的工艺设备的
安装调试工作;
b) 接受检查和验收。
4.6.6 运营单位
是指有资格和能力承担γ辐照装置运行的单位。它的责任是按照本标准和国家其他相应标准的规
定进行γ辐照装置的日常操作运行和管理,责任是:
a) 按照操作规程运行辐照装置;
b) 制定定期检查安全联锁装置的计划,并实施检查,作好记录。对失灵和故障的安全设施及时
恢复和修理;
c)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剂量监测;
d) 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管理;
e) 定期对贮源井水的水质进行检测;
f) 发生辐射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故情况执行应急预案。
4.7 质量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为了保证γ辐照装置的质量,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从事辐射加工用γ辐照装置设计、制造、施工安
装和运行管理的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5 γ辐照装置的厂址选择
5.1 对厂址的要求
5.1.1 γ辐照装置的厂址宜选择场地稳定、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5.1.2 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避开高压输电走廊和易燃易爆场所;
5.1.3 在抗震设防区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2 厂址的确定
综合上述要求,收集水文、地质、气象、人口、地理环境、地震等资料,经环境影响评价后,由国家监管
部门审批确定厂址。
6 γ辐照装置的设计
6.1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人员的资格
6.1.1 γ辐照装置的设计单位应按本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持有相应的核工程设计证书和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在设计文件中应提供这些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6.1.2 承担γ辐照装置设计的专业负责人应由具有核工程设计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担任。
6.2 设计原则
6.2.1 设计单位应根据业主的委托书合理确定γ辐照装置的工程规模、装源量及其他附属设施。
6.2.2 设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γ辐照装置的设计。
6.2.3 设计单位在承接γ辐照装置设计时,应根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情况与业主商定辐照装
置的具体构成。
6.3 设计计算
γ辐照装置的屏蔽防护、通风及重要部件,应根据现有标准及出版物中的适当有效的经验证过的计
算方法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计算书应在设计单位妥善保存,以备复校时
参考。
6.4 设计要求
6.4.1 联锁要求
注:投诉基本信息、投诉问题为当事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时自行填写。
γ辐照装置必须设有功能齐全、性能可靠的安全联锁系统,对控制区,特别是出入口、源操作系统、
辐照物输送系统等进行有效监控和联锁。
6.4.2 可编程电子系统
如采用可编程电子系统(PES),除非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得到设计制造单位同意,否则不得更换其
软件。
6.4.3 安全设施
为实施4.1.2的安全原则,设置下列安全设施:
a) 钥匙控制。源升降装置、辐照室人员通道门和货物通道门必须由一把独立多用途钥匙或多个
串在一起的钥匙进行控制,这一把或一串钥匙还应与一台有效的便携式辐射检测报警仪相连,
如从控制台上取出钥匙,放射源则自动降到安全位置。只有运行值班长才能使用该钥匙;
b) 辐照室门口醒目的地点设灯光音响信号装置,用于对辐照室外人员的警示;
c) 在辐照室内应设置无人检查按钮,并与控制台联锁,升源前操作人员必须进入辐照室内巡视检
查有无人员误留;
d) 在辐照室内设紧急降源(一般为拉线开关)和开门按钮,避免受照事故的发生;
e) 在控制台上应安装紧急停止按钮,可在任何时刻终止辐照装置的运行并将放射源降至安全位;
f) 设钴源升降机构与出入口门、光电、固定式辐射监测仪等联锁系统;
g) 在辐照室人员入口处必须设校验源,例如0.37MBq的铯-137源。操作人员进入辐照室之前
应用校验源检查剂量仪表是否正常;
h) 设停电自动降源系统,避免因停电导致各监控仪表失灵而引发照射事故;
i) 设源架迫降系统,以便在升降源发生某种故障时,使源架得以解脱;
j) 设贮源井水位监测报警与补给系统,避免因贮源井水位下降引起辐照室内辐射剂量水平上升;
k) 辐照室应设置通风系统,并与控制系统联锁,通风系统故障时,不能升源;
l) 辐照室应设置烟雾报警装置并与控制系统联锁,遇有火险时,源能自动降至安全位;
m) 辐照室各可拆式屏蔽塞包括装源用屏蔽塞必须与中心控制系统联锁,以便在防护塞被卸下的
情况下不能进行升源操作。
以上所列各项安全要求,均适用于固定源室式湿法贮源辐照装置。对于固定源室式干法贮源辐照
装置,无j)项要求;对于自屏蔽式辐照装置,无c)、d)、e)、g)、i)、j)、l)、m)项要求;对于水下辐照装置,只
有b)、f)、j)项适用。
6.4.4 防火要求
辐照室和操作区厂房按二级防火设计,并应设有火灾报警装置,遇有火灾险情能及时发现、报警、停
机,放射源自动降至安全位置,并能及时采取有效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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